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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对于投资方来说,对赌协议是不完全契约下的一种风险回避工具。

        一方面,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,相较于目标公司及其管理层,投资方处于信息不对称中的天然弱势地位;另一方面,由于未来的估值存在不确定性,投资方因此承担较大的预见成本。

        尤其是高风险的互联网行业,这种合作方式屡见不鲜。几乎80%的创业公司,都和资方签过对赌协议。

        比较常见的有两种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一,投资人出资1000万,占股40%。给创业公司提出业绩要求,达标一项,占股降为30%,再达标一项,降为20%……

        第二,投资人占股1000万,占股20%。给创业公司提出业绩要求,一项没达标,占股提升至30%,两项没达标,提升至40%……

        基本上还是以第一种为主。

        这种模式可以正向的方式激励公司的管理层,让他们为了股份拼命的工作,把公司业绩做好做强,促进公司发展。

        除此之外,还有许许多多更多的类型。

        比如年后周不器去参加了京东的董事会,就亲眼目睹了一场对赌协议。

        刘强栋要做物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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